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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纪委监委请休假制度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西湖区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共西湖区委组织部关于重申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西组发[2014]3号)等文件规定,对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原施行的请休假制度进行如下补充完善。

一、关于年休假制度:

1、年休假天数规定:

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含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西湖区委巡察机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本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本年度享受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取消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申报要求:

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含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西湖区委巡察机构)年初上报本年度休假安排,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度7-9月,由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统一收集。对干部休假申请,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于年底之前安排补休。组织上因工作冲突无法安排补休的,根据《全省工资福利业务培训班讲稿汇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2013年10月编印)文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含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西湖区巡察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

二、关于请休假程序规定:

所有请假人员需经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请假天数后再履行签批手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需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科室负责人对科室干部要实行“AB”岗制,“AB”岗人员不能同时请假。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含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西湖区委巡察机构)借用干部请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请假半年以上的由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通知借用干部所在单位。

1、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科级干部(含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西湖区委巡察机构):

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科级干部(含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西湖区委巡察机构)请假一日以上(含一日),需填写《西湖区纪委监委正、副科级干部请假、外出报备审批表》,正科级干部审批表依次由西湖区纪委监委副书记/西湖区委巡察办主任、西湖区纪委监委书记签批意见后报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留存;副科级干部审批表依次由西湖区纪委监委分管常委/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西湖区委巡察组组长/西湖区委巡察办主任、西湖区纪委监委副书记签批意见后报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留存。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同时需填写区《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报西湖区区委、西湖区政府督查室及区委组织部备案留存。

2、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一般干部(含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西湖区委巡察机构):

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一般干部(含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西湖区委巡察机构)请假一日以上(含一日),需填写《西湖区纪委监委一般干部请假、外出报备审批表》,依次由西湖区纪委监委科室负责人/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西湖区委巡察组组长/西湖区委巡察办主任、西湖区纪委监委副书记签批意见后报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留存。

3、西湖区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干部请假半日需履行简易请休假程序:

填写《西湖区纪委监委干部请假审批表》,由西湖区纪委监委科室负责人/西湖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西湖区委巡察组组长/西湖区委巡察办主任/西湖区纪委监委副书记/西湖区纪委监委书记签批意见后报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留存。

西湖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西湖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将采取随机调取考勤记录、查看到岗情况等方式予以抽查监督。如果发现未履行请休假程序的情况,按照“谁批准、谁负责”及“首批负责制”的原则扣除首批负责人(请假审批表中第一个签审批意见的人)相应请假时间一半的年休假天数。

三、关于长期病、事假人员的福利发放:

对于病假2个月以上的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及

赣人工[198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长期请病、事假人员实行分段请假,原则上由本人按季度履行请假手续,一季度一续假。长期请病、事假人员的绩效、节能、文明单位、综治等政府性奖励按比例扣除假期月份后发放。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若国家今后出台新的请休假相关制度,按新制度执行,未尽事宜由西湖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