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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纪委监委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西湖区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派遣、使用等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委机关执法执勤车辆。

二、车辆使用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应急事项处理,禁止公车私用。

(二)用车时须经科室、派驻纪检组、区委巡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出车登记表后报备给办公室,办公室予以调度安排用车。未经出车审批程序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出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

(三)公车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车钥匙归还办公室,出车登记表仅限当天用车有效(车钥匙需当天使用完毕后归还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车辆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三)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出车在外临时停车应安全停放车辆,出车返回后应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如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须经区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停放, 并确保泊车安全。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

(四)每辆车辆已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北斗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由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适时查询、监控行车状态(行驶区域、车速、油耗、停车地点等),并及时纠察、记录违规情况,确保车辆运行规范、安全。

    四、驾驶员(使用人)职责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凡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被罚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概不予报销。

(三)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报警(交通事故122、医疗救护120)、进行应急处理(抢救伤者或撤离人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等),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